本報訊: 菲律賓前總統羅德里戈·杜特地在國際刑事法院的案件中,控辯雙方提議對即將舉行的第三審判分庭聽證會的審理程序指南進行多項修改。
副檢察官瑪梅·曼迪亞耶·尼昂建議,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程序和證據規則》第 68 條第 (2) 款(該款規定了證人先前記錄的證詞)提出的申請應“滾動式”提交,且最遲不得晚於 9 月 30 日。
同樣的提案也適用於第 68 條第 (3) 款,該款規定適用於 2026 年作證的證人,其餘證人的申請截止日期為 10 月 30 日。
檢方認為,鑑於8月31日前完成披露、提交審判摘要、最終證人名單和證據清單的工作量巨大,有必要延長提交此類申請的時間。
檢方表示:“檢方注意到,這一截止日期比其先前提議的完成所有必要審前步驟的截止日期提前了一個月。”
檢方也建議,法庭保護措施申請應在10月30日之前提交,即杜特地案開庭日期(11月30日)前一個月。
檢方表示:“檢方認為,截止日期越接近開庭日期越好,因為申請中將包含更多關於證人安全狀況的最新資訊。”
檢方還透露,辯方不同意其先前提議的第68條規則申請截止日期,並且未就法庭保護措施申請的擬議截止日期表明立場,而受害者的法律代表則確認同意所提議的截止日期。
同時,辯方也提議修改《訴訟程序指導原則》,該原則將基本上遵循阿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勒·拉赫曼案(涉及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中採用的模式。
在提交給法庭的一份九頁文件中,杜特地的首席律師彼得·海恩斯提議,要摒棄在拉赫曼案中觀察到的關於證據項目的“提交制度”,而是追求“在接納和提交制度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