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Oldest and Largest Filipino-Chinese
Newspaper in the Philippines

總統特赦:總統的權力範圍有多廣?

April 19, 2026

本報訊: 在法庭上,我們經常聽到“菲律賓人民訴‘被告姓名’”這樣的表述,因為每一起犯罪都被視為對受害者和社會的冒犯。

但有一項權力只有總統才擁有:總統特赦。律師諾埃爾·德爾·普拉多和莉莎·阿基諾在 3 月 30 日星期一的“你好,律師”節目中討論了這一權力。

總統特赦是總統的政治特權,可以赦免罪犯,但需附加嚴格的措施、條件和規則。

根據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款,總統在最終判決後有權授予以下特赦:

緩刑-延後執行刑罰;減刑減少或縮短刑期;

赦免-完全免除犯罪行為。假釋是赦免的下級。

減免罰款和沒收財產-追回罰款或沒收的財產

這項權力被認為是完全的或廣泛的,但並非一張“空白支票”。

憲法明文規定了總統不得行使赦免權的情形:

1. 彈劾-總統不得赦免被彈劾免職的官員。

2. 選舉違法行為-如果案件涉及違反選舉法,總統必須先獲得選舉委員會的有利建議才能介入。

3. 判決前-在尚未最終定罪的情況下,不得給予赦免。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同。赦免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不能免除民事責任。

赦免針對的是危害國家的行為,但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或賠償仍由被告承擔。”

也就是說,即使獲得赦免,被解除赦免的人仍須向受害者家屬支付法院裁定的賠償金額。

根據合法性推定原則,總統行使權力被推定為正確且符合法律。

由於赦免是一項政治決定,法院通常不能幹預或“審查”。

但如果證實總統的赦免違反憲法或構成濫用權力,或嚴重濫用自由裁量權,最高法院可以介入糾正。

法律上的赦免不僅是出於仁慈,更是實現正義平衡的機制。

它承認,法律雖然嚴苛、嚴厲,但仍為改過自新和給予第二次機會留有餘地,前提是這些機會必須在憲法框架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