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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警總監警告警官 不准使用沒收車輛

06/05/2020

國警總監警告警官  不准使用沒收車輛

 本報訊:菲國警總監甘莫亞將軍再次警告,現行政策,禁止使用沒收為證據的機動車輛和摩托車,尤其是在反非法毒品行動中被沒收的機動車輛。

在與首都區警務處巴石市警察局和區域情報部門採取聯合行動,菲國警廉政監測和執法小組(IMEG)逮捕一名警官,指其使用巴石市警察局實施反非法毒品行動沒收的摩托車後,甘莫亞重申上述警告。

在提交給甘莫亞的報告中,IMEG認明為目標嫌犯警察下士班迪,32歲,和其後座乘坐員戴薇,25歲。

“除了針對班迪的刑事和行政指控外,他的直接上級還將因指揮責任而面臨調查。”

IMEG收到有關班迪使用的摩托車之報告,該摩托車於2019年10月4日在巴石市警察局進行的反非法毒品行動中被扣押。後來發現該摩托車屬於嫌犯貝洛里那所有和註冊。

甘莫亞強調,根據標準作業流程第7號,任何國警人員均不得使用沒收的被盜或被扣留的車輛,或在隨後將扣押的車輛釋放給其合法擁有者之前,提供任何人使用。該措施於2011年4月12日根據關於被盜和被追回/被扣押的車輛之報告和處置程序的修訂程序發布。

他說,即使採取這種措施,拆除被盜/扣留的車輛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也應受到懲罰。

截至今天,國警內部肅清計劃政策,對3,167名警察實施各種行政處罰,包括946名被解僱,121名被降職,1,380名被停職,271名被沒收工資,365名受譴責,28名禁足在宿舍內和56名受扣留特權。(JL)